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8篇(2022年)

时间:2022-11-22 11: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8篇(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8篇(2022年)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时间是2017年6月1号。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8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相关要求,确保《网络安全法》顺利施行,x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印发通知,在全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法》学习贯彻活动。

一、充分认识《网络安全法》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推动全省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上水平。

二、全面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网络安全法》主动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实施销号制度,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安全规划、强化信息保护、提升应急能力、加强沟通合作等工作。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教育普法工作,将《网络安全法》纳入重点普法内容,每个单位至少组织一堂《网络安全法》主题宣传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册、知识竞赛、微信推送、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展板等形式,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省局(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和省局党校把《网络安全法》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和辅导。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二

6月6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召开《网络安全法》宣贯培训视频会,认真学习《网络安全法》,就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网络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会议强调,《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华能集团全系统要认真领会《网络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和要求,牢固树立网络安全法治理念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要求,在今后的网络安全工作中,华能集团上下要牢固树立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思想观念,结合信息化及“互联网+”发展“十三五”战略规划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网络安全建设工作。一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二要构建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三要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四要重点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五要加快网络安全人才队伍的培养。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三

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计划,健络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细化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终端病毒防控、日常运维监测、系统隐患整改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严防网络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安全意识。强化网络风险宣传,定期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网络诈骗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进行专题推送;充分利用电梯间展示终端“使用频繁、受众广泛”特点,选取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短片,进行全天滚动播出,引导全员了解网络安全风险,培养安全意识。

加强教育培训,有效防范风险()。组织信息化方面骨干力量,到青岛市局(公司)、xx中百集团等单位学习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经验;邀请信息化安全方面专家,采用观看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片、实例讲解、模拟故障处理等形式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辨别能力和防御能力。

加强日常管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联合专业机构,对应用系统、网络核心设备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测,查找安全漏洞,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组织信息化部门人员定期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四

网络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方便与新兴的产物,但同时也诞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我们的学生正处在网络的懵懂阶段,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教给他们如何正确的利用网络学习和交流,那么针对现在的形式我校根据本校的情况以及对学生调查的现状开展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1、针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方面的班会。开学初召开网络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班主任教师本学期要不定期的召开网络安全方面的主题班会,教育和引导学生远离不健康的网络,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懂得利用网络去学习绿色健康的知识,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对本班学生的情况要随时掌握,发现有学生出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联系家长或学校。

2、与家长之间的联系。班主任教师要与家长随时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平时生活习惯,是否有学生出现不正常的上网习惯,学校和家长要互相合作,保证我们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3、学校的积极宣传。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种宣传工具,电子屏,校园网站等。不定期的宣传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让学生家长了解不健康网络对学生的危害,让家长通过宣传了解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总之,网络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好处与方便,但也同样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所以我们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在孩子们刚刚懂得网络的时候灌输给他们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让我们的孩子通过网络让自己的心灵更美好更纯洁。

章 网络运行安全 篇五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章附则 篇六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篇七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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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网络信息安全 篇八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 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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